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04,2014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王黃秀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係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44.99平方公尺,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4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34400分之12569 。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681,690 元(計算式:244.99×12569/134400×73,400=1,681,6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