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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許宏維
法定代理人 張吟如
原 告 陳詩薇
陳詩閑
陳冠瑜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張栯榳
原 告 張容
張量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家馨
陳慧玲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6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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