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11,2014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許宏維
法定代理人 張吟如
原 告 陳詩薇
陳詩閑
陳冠瑜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張栯榳
原 告 張容
張量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家馨
陳慧玲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6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