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19,2014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19號
原 告 廖述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941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萬0,3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