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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維多利亞時尚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儒勳(楊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張貼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一樓外如證物二照片所示之廣告看板拆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元(依原告陳報之估價單),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另聲明第二項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以回復其名譽,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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