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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賴昭中
賴藝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13,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6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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