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俊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432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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