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27,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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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王石村即大喜房屋經紀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樹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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