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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廖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振建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0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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