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34,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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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369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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