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陳綉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鄭菊花、吳佳芳、吳富棋、吳昆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上5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建物,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如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鄭菊花、吳佳芳、吳富棋、吳昆原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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