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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麗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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