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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22,0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4,2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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