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45,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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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被 告 王乙鯨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乙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015,71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1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4,75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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