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48,2014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許慶章
許嘉欣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774 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741 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000 元(計算式:2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0元=83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