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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徐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廣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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