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953 元,應徵裁判費33,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