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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台鈺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詩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5,500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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