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66,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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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蔡麗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明峰
被 告 李宜臻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93,560 元【(14600 1118/100)+(14600 8018/100)+(14600 143618/100)+(14600 2818/100)+(14600 6318/100)+(14600 7318/100)+(14600 155618/100)+(14600 2318/1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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