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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林瑞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秋桐發支付命令(本
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6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92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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