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73,2014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陳朝忠
被 告 劉宜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乃主張伊借用被告名義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3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系爭房地之買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原告已支付部分購屋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系爭建物裝潢款20萬元,剩餘100餘萬元之價金則由被告以貸款方式為原告代墊,是請求被告於收受剩餘款項100多萬元後,應將系爭房地返還原告,否則爰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支付原告上開購屋款200萬元及裝潢費20萬元共220萬元。

並為先位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

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0萬元等語。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既係提起預備合併之訴,自應以前開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司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

查,原告先位之訴係請求系爭房地之返還,自應以該房地於起訴時財產價值為基礎,而依本院調閱系爭房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明細表及原告所提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以觀,可見系爭土地103年1月間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800元,依原告所指於100年5月間購買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萬分之44即30.268平方公尺(系爭59地號土地總面積6879.12平方公尺,是約購得30.268平方公尺土地),則系爭土地之現值約69萬元,另系爭建物之現值則為48萬5700元,合計為117萬5700元;

另原告備位之訴係請求被告不當得利之返還,其目的係獲得清償,原則應以被告所受利益為準,是應為220萬元債權。

故就先位及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7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