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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魏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12,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9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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