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謝効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星興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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