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陳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世鼎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請求賠償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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