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林莊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翔交通公司、大甲高工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