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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鮑永正
被 告 張吉源
曾平助
賴龍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0 元【臺中市○里區○○段000 地號土地:272.87平方公尺×民國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8,900元/ 平方公尺×9/90(原告之應有部分)=788,59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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