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卓 誠
陳良瑜
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憶茹、徐錦洲2人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707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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