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吳宗欣
被 告 吳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12萬3250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式詳見起訴狀第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91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