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魏富男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魏富男與被告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