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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鐵志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7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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