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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王榮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鍇伶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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