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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廖萬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6,3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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