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20,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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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梁照
訴訟代理人 曾建源
被 告 謝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生財間因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200元(計算式:3,100元〔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482平方公尺〔通行土地之之面積〕=1,494,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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