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22,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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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伍曉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琳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規定計算之裁判費)。

二、如不知上開利益數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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