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24,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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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賴祖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美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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