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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蔡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南珍、吳矛即吳賢之繼承人、吳權即吳賢之繼
承人、吳棣即吳賢之繼承人、吳梅即吳賢之繼承人、徐念祖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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