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27,2014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吳玉釵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程建文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2,0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420平方公尺,該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600元,8,600x420=3,61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8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