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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高振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麗勳、陳清漢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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