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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林幸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哲修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萬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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