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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陳江月蘭
陳恩潔
上原告與被告徐大洲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系爭二筆土地之面積,並依系爭二筆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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