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44,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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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君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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