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顏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