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浩適律師即被繼承人羅元鴻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36,745元(即0000000+0000000+74770=00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7,7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22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