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51,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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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清泉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永達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聖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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