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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9,0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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