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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孔德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天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8,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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