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林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敬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