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68,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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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張秀玉
被 告 楊茂春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150元(原告聲明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3.30㎡×公告土地現值15,500元/㎡=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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