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98,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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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陳洪焦
被 告 陳士元
陳明豐
陳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土地有面積179平方公尺之通行權存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4,912元(面積179公告現值8,128=1,454,91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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