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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邱智萍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成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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