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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洪金山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李世文律師
被 告 黃興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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