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071,2014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洪金山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李世文律師
被 告 黃興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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